意向监护人,我想咨询一下意向监护人?

时间:2024-05-05 作者:杭州专业离婚律师

意向监护人需要满足《民法典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,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可以与其近亲属、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,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。同时,意向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,并在被监护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,履行监护职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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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向监护人的职责包括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,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,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,以及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议时,代表其进行诉讼等。具体职责可根据双方协商确定,并应在书面协议中明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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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意向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,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等方式解决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三十四条,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,应当承担法律责任。如果协商不成,被监护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更换监护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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